曝光台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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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5月7日,经《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(2024)闽0823 民初 8*0号》判决如下:余*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陈**借款本金80000元,并支付该款自2024年4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.45%计算的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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